芯导科技(688230):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支付现金形式购买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股权、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从而直接及间接持有瞬雷科技100%股权,实现对瞬雷科技的100%控制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最终标的资产为瞬雷科技、吉瞬科技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决议公告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瞬雷科技、吉瞬科技成为公司的子公司。公司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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