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5年 7月2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海荣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蔡福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蔡福春先生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51.20万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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