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1.2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4%。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 8月 1日,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1.2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4%。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1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7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023年7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3年8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4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2024年9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5年8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40%。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7月22日登记完成,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2025年8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不达标,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30%,不达标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4.80万股,回购价格为6.0元/股。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本次解锁比例为70%。综上,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1名,解除限售股数为151.20万股,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蔡福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蔡福春先生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51.20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等的规定履行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3、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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