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60069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一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作出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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