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60069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一)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0411-83643215和传真0411- 83880798,咨询电话由证券部门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将尽快予以公布。 (二) 公司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dashanggufen@126.com,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三)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地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 公司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六) 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CEO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定期报告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和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信息,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三)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四) 与投资者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 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六)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协会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监管渠道畅通; (七)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证券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九)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 (十) 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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