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000581):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0:45:23 中财网
原标题:威孚高科: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5-06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拟将已发行的 172,380,0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转换上市地并以介绍方式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已于 2025年 7月 1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053)。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在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公司聘请了财务顾问、保荐人、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并要求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在披露交易方案和董事会决议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了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等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决议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即2025年 1月 17日至 2025年 7月 1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三)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威孚高科 A股及 B股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自查范围对象不存在买卖威孚高科 A股及 B股股票的情形: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即 2025年 1月 17日至 2025年 7月 18日),通过二级市场自营业务累计买入威孚高科 A股股票 11,036,227 股,卖出威孚高科 A股股票 10,831,991股。本次交易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母公司华泰证券自营部门之间已建立良好的隔离墙制度。上述自营部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完全为其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及对威孚高科的投资价值判断而做出的市场化行为。

2、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人员存在如下买卖上市公司 A股股票的行为: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吴柏熹中介机构人员2025-04-18100.00-100.00
  2025-04-21-100.000.00
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吴柏熹已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方案相关内幕信息,未参与本次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对于本次方案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存在向他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方案内幕信息的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或指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基于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买卖股票行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方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方案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方案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决议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人员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五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