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30055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建勋)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0:55:48 中财网
原标题:三超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建勋)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超新材
股票代码:30055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建勋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 7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号》,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三超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三超新材股票的情况 ................................................................3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3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3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3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本 公司、三超新材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让方二、甲方二刘建勋
转让方一、甲方一邹余耀
转让方邹余耀、刘建勋
收购人、收购方、受 让方、博达合一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份转让、第 一期交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博达合一以现金方式分两期受让公司股份: 第一期为受让邹余耀、刘建勋分别持有的公司600.00万股、425.00 万股股份;第二期为受让邹余耀持有的公司873.5384万股股份。第 一期股份转让、第一期交割特指上述第一期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 至博达合一名下
第二期股份转让、第 二期交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在第一期交割完成的前提下,博达合一将于 2026年6月30日前(或邹余耀与博达合一一致同意的其他期限 内),完成邹余耀持有的公司873.5384万股股份的交割。第二期股 份转让、第二期交割特指上述第二期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博达 合一名下
第一期交割日第一期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博达合一名下当日
第二期交割日第二期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博达合一名下当日
本次发行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假设自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公司总股本不变,则发行数量为 12,475,049股股票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 变动《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本次 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和本次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公司与博达合一于2025年8月1日签署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与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邹余耀、刘建勋与博达合一、博达新能于2025年8月1日签署的 《邹余耀、刘建勋与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博达新能科技 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邹余耀、刘建勋与博达合一于2025年8月1日分别签署的《表决权 放弃协议》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报告书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建勋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1319570801******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泽诚路 77号
通讯方式0511-8735788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三超新材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博达合一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综合考虑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对上市公司业务结构优化及未来发展提供赋能与支持,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无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9,951,4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71%。

(二)本次权益变动包括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1、第一期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
2025年 8月 1日,邹余耀、刘建勋与博达合一、博达新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博达合一分两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受让邹余耀、刘建勋持有的公司 18,985,384股股份。其中,第一期股份转让为:博达合一以 24.52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公司 10,2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97%),其中受让邹余耀持有的 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刘建勋持有的 4,2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

同日,博达合一分别与邹余耀、刘建勋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自第一期交割日起,邹余耀同意无条件地将其届时持有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含提名权、提案权,下同)全部放弃,直至第一期交割日起 60个月届满且博达合一届时持股比例超过邹余耀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的合计持股比例 5%(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之日。自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或第二期交割日(以孰晚为准)起,邹余耀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中 50%的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予以恢复,剩余 50%股份的表决权仍按照上述约定放弃,至表决权放弃期届满。自第一期交割日起,刘建勋同意无条件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放弃期限为永久,除《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外,任何情况下刘建勋均不可恢复表决权。

第一期交割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前后,刘建勋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第一期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前  第一期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刘建勋995.148.71%8.71%570.144.99%-
刘建勋已于 2025年 8月 1日签署《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一期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 60个月内,本人、本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如有)不会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表决、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自行谋求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及/或其关联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采取任何方式为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综上,第一期交割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博达合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柳敬麒。

2、第二期股份转让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博达合一将于2026年6月30日前(或邹余耀与博达合一一致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邹余耀持有的公司8,735,384股股份的交割。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单价不低于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下限且不低于第一期股份转让单价。具体以届时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期交割后(假设第二期交割早于本次发行完成),博达合一及柳敬麒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博达合一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将提升至 16.62%,同时邹余耀和刘建勋表决权比例仍为0.00%。

第二期交割前后,刘建勋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不变。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5年 8月 1日,公司与博达合一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博达合一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 12,475,049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第二期交割早于本次发行完成),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博达合一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将由 16.62%上升至 24.83%。同时,邹余耀可恢复其届时所持 50%股票的表决权,其表决权比例恢复至 10.34%,刘建勋表决权仍为 0.00%。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刘建勋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本次发行及表决权恢复前  本次发行及表决权恢复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刘建勋570.144.99%-570.144.50%-
第一期股份转让、第二期股份转让、邹余耀和刘建勋表决权放弃事项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且不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为前提。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 8月 1日,邹余耀、刘建勋与博达合一、博达新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邹余耀
甲方二:刘建勋
乙方:无锡博达合一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方)
丙方:无锡博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以上协议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一)尽职调查及诚意金
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支付诚意金 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本协议生效且支付上述约定的诚意金后,乙方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协调标的公司妥善对接乙方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标的公司及相关主体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尽职调查完成后,如乙方认为各方需根据尽调情况作出进一步声明或承诺后方可继续推进本次控制权转让的,各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各方作出的进一步补充声明或承诺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若尽职调查结果令乙方满意的,股份转让确认继续推进;若尽职调查结果未令乙方满意,包括但不限于发现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标的股份实际情况与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不继续推进本次控制权转让并解除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一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诚意金(不计利息)。乙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事由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实质性影响本次控制权转让目的实现。

为免疑义,尽职调查结果未令乙方满意的具体情形系指存在下列重大不利事项:
(1)根据尽调结果,乙方认为必须由甲方或标的公司作出补充声明或承诺,但甲方或标的公司未作出的;
(2)标的公司及/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未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及/或重大行政处罚;
(3)标的公司资金、资产存在被甲方或第三方非经营性占用或相关风险; (4)标的公司存在财务真实性、内控或治理有效性方面的重大风险; (5)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存在未告知的大额质押、冻结或权属纠纷,且预计将会影响本次控制权转让或本协议目的实现的;
(6)标的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披露及告知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特别是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诉讼、抵押、质押,以及未公开披露信息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净资产总额较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总额减少 5%以上; (7)标的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的业务资质问题、经营环境变化、诉讼仲裁及退市风险等。

5、乙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确定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应出具书面确认函,各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股份转让
(1)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以现金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分步完成对标的股份的收购:
第一期股份转让:乙方应于 2025年 12月 31日前完成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250,000股股份的交割。其中,甲方一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000,000股股份,甲方二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4,250,000股股份;
第二期股份转让:乙方应于 2026年 6月 30日前(或甲方一与乙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甲方一持有的标的公司 8,735,384股股份的交割。

(2)甲方同意转让、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购买标的股份。

前述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股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该等股份所产生的孳息及相关的一切权益。

(3)各方一致同意,第二期标的股份可由乙方、乙方实际控制人(即柳敬麒)及/或指定的有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受让,具体受让主体应经甲方同意,以届时另行签署的转让协议为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将同样适用于前述主体。

2、交易对价
(1)第一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经各方协商一致,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格为24.52元/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251,330,000元(大写:贰亿伍仟壹佰叁拾叁万元整)。其中,乙方应向甲方一支付股份转让款 147,12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向甲方二支付股份转让款 104,21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佰贰拾壹万元整)。

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经各方协商一致,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单价不低于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的下限且不低于第一期股份转让单价。具体以届时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如第一期交割后,标的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不变,第二期标的股份交易单价及数量应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标的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则第二期标的股份数量不变,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及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3、交易对价的支付
(1)经各方协商一致,第一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出具确认函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对价的 30%,同时,乙方支付的诚意金等额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即向甲方一支付 24,136,000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叁万陆仟元整),向甲方二支付 31,263,000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陆万叁仟元整)。

本期交易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具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过户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本期股份转让对价的80%:即向甲方一支付73,560,000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陆万元整),向甲方二支付52,105,000元(大写:伍仟贰佰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第一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本期股份转让对价的100%:即向甲方一支付29,424,000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贰万肆仟元整),向甲方二支付20,842,000元(大写:贰仟零捌拾肆万贰仟元整)。

(2)经各方协商一致,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如下: 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第一期股份转让过户资料前,乙方向甲方一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的定金,定金金额为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在支付定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应当将其持有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履约担保并完成质押登记。

甲方一持有股份不受转让限制之日起启动第二期股份转让,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至本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30%;本期交易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具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过户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定金等额转为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一部分,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至本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80%,解除股份质押后办理股份过户;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支付至本期股份转让对价的100%。

4、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款为含权价,本协议签署后,除非得到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标的公司的利润(如有)。

(三)本次交易的过户及控制权交接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督促标的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各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履行为实施本次交易所必须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各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2、在本协议签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完成深交所或其他监管机关的问询回复(如有)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调标的公司共同配合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查手续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各方应于收到深交所上市公司协议转让收费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经手费并取得协议转让确认表。在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标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且甲方收到第一期/第二期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80%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每期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第二期股份转让定金付清且第一期股份转让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部资质证照、全部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项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该等银行账户的U盾、密钥等)、OA系统和ERP系统权限及密码及其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档案、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票据等财务及税务资料,资产权证、设备钥匙及密码、管理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文书和标的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档案材料应当由甲方负责督促标的公司安排移交给乙方指定人员保管,并签署交接单,按照标的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剩余股份表决权安排及不谋求标的公司控制权
1、自第一期交割日起,甲方一同意无条件地将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含提名权、提案权,下同)全部放弃,直至第一期交割日起60个月届满且乙方届时持股比例超过甲方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的合计持股比例5%(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之日。

自第一期交割日起,甲方二同意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将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全部放弃,期限为永久。为免疑义,除各方解除本协议外,任何情况下甲方二均不可恢复表决权。甲方二放弃表决权后,如其发生股份减持,则其减持部分可于不再登记在甲方二名下时自动恢复表决权。

2、自标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或第二期交割日(以孰晚为准)起,甲方一届时持有的50%股份的表决权予以恢复;剩余50%股份的表决权仍按照上述约定放弃,至表决权放弃期届满。

3、甲方一放弃表决权期间,如其发生股份减持,则优先减少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且其减持部分可于不再登记在甲方一名下时自动恢复表决权。如甲方一前述减持系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的,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一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自其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其是否有意愿行使优先受让权及拟购买股份的数量,否则视为放弃。

甲方一放弃表决权期间,其减持不得导致标的公司任何股东持股超过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甲方一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或已取得乙方同意、其他股东购买甲方一协议减持股份后又以其他方式增持三超新材股份后超过6%的除外)。为免疑义,无论乙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甲方一均应遵守本条限制。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第一期交割日后60个月内,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不以委托表决、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自行谋求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共同或为其他方谋求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5、下列情形下,甲方一恢复行使其届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1)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违反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

下列情形下,甲方一恢复行使其届时持有的50%股份的表决权:(1)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手续未能于标的公司发布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后24个月内完成;(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违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款项支付义务、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

为免疑义,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具体指:(1)乙方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后,乙方未召集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文件、配合回复深交所问询/中国证监会问询,或拒不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而乙方未依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认购款项的;(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未同意注册,乙方未在本条第二款所述24个月内重新推进新的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

6、各方应积极推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实施的,甲方一及乙方应积极协商,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等方式分别减持和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以保证标的公司控制权稳定。

7、各方将另行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放弃表决权的细节安排,但前述协议是否签署或生效,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安排,《表决权放弃协议》未予约定或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利润归属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东享有。

(六)标的公司治理安排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第二期股份转让定金付清且第一期股份转让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乙方有权向标的公司委派财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甲方应予以配合。

2、各方同意,在第二期股份转让定金付清且第一期股份转让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日后30日内,乙方在标的公司发出控制权拟变动公告后有权依法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将协助和配合乙方督促标的公司现届董事会召集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1)新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乙方有权自行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并同意提名甲方一推荐的剩余1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应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针对甲方一推荐的人选,乙方应行使表决权并根据累积投票制为其投票确保其当选。

(2)新一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乙方有权提名2名股东代表监事,剩余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标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应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3)如监管部门推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机构,乙方同意提名甲方一推荐的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并占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甲方及乙方应共同促成届时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投赞成票确保甲方一推荐的董事当选。

(4)标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乙方提名,并由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

(5)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提名的代表标的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甲方应当支持乙方提名的候选人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各方均应保证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标的公司治理规范,且原则上不影响标的公司原有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3、就上述标的公司涉及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及章程修改(如涉及)事项,甲方及标的公司应积极配合乙方在相关变更事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或备案,并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变更登记等其他相关必要的手续。

4、乙方在上述治理结构安排时应客观评价相关人员胜任能力,人员调整应有序过渡,避免震动性调整,体现对员工的关爱及理性、成熟的公司管理能力,并避免对标的公司、下属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自第一期交割日起60个月内,甲方应协助乙方保障标的公司的业务持续经营稳定。

6、各方确认,标的公司之债权债务承担主体不因本次控制权转让而发生变化,本次控制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标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控制权转让而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等员工薪酬体系保持不变,相关费用仍由其所属各用人单位承担。

(七)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发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及单价应作相应调整,交易对价不变。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标的公司的现金分红或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甲方分配现金红利,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

2、过渡期内,甲方将对标的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权利,将合理、谨慎的运营及管理标的公司,确保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标的公司股权价值重大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甲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保持商业组织完整,维持其拥有或使用的维持主营业务必须的资质、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届期和损耗除外),按照符合过往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及持续业务运营,避免对标的公司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

3、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1)将标的股份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益内容转让给第三方;其及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代理人与第三方就转让标的股份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2)新增标的股份质押,新增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新增除本协议项下外的表决权放弃或任何表决权委托安排;(3)出现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4)进行不利于本次交易或本次控制权转让的其他任何行为。

4、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不得:(1)进行任何重组、合并分立、清算或解散;(2)发行股份或任何与标的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相关的权益工具;(3)修改公司章程;(4)变更业务范围或性质;(5)对任何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进行股权投资、收购或对上述事项进行筹划或签署相关协议(标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6)出售、抵押、质押、赠与、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公司资产和业务(日常经营业务除外);(7)放弃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权利;(8)提供担保、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借款(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借款展期的情形除外);(9)非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要求,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10)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11)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12)免除或放弃标的公司对他人的债权、追偿权或其他权益;(13)实施对标的公司价值、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过渡期内,甲方应及时将有关对标的公司已造成或常识足以判断将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乙方。甲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乙方或标的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或标的公司进行补偿。

(八)合同双方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及时提交信息披露及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积极配合并促使标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3)促使标的公司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取得标的公司目前现存贷款协议能够持续(即不因本次控制权转让而提前收贷)的确认或作出令贷款银行满意的安排;
(4)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2、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对价;
(2)积极协助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3)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义务、声明或承诺的,违约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各方同意,若第一期股份转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完成交割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乙方应按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另行赔偿,乙方已付款超出违约金、赔偿金的部分,甲方在相关事实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未能于2025年12月31日完成交割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2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另行赔偿,乙方已支付的款项由甲方在相关事实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其余事项各方恢复原状。

3、各方同意,若第二期股份转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或未在2026年6月30日前(或甲方一与乙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交割且延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则甲方一有权解除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如已签署)且不予退还定金,其余与第二期股份转让相关的事项各方恢复原状。甲方基于第二期股份转让已支付的相关税费,乙方另行承担。

若第二期股份转让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或未在2026年6月30日(或甲方一与乙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前完成交割且延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如已签署)且要求甲方一双倍返还定金,第二期股份转让相关事项各方恢复原状。为免疑义,此情形下,甲方基于第二期股份转让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仅在甲方一主观恶意拒绝向乙方转让第二期股份时,乙方有权解除第一期股份转让协议,第一期股份转让及相关事项各方恢复原状。其他情形下,第一期股份转让均有效,不受第二期股份转让违约的影响。

4、各方同意,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解除合同情形下除外)。

5、乙方实施侵害标的公司利益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各方同意,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配合办理合规确认申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未能督促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移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资料等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应按照甲方已收款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7、为免疑义,如第一期股份转让或本次控制权转让因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原因而未获得相关监管、审批或登记部门批准同意而无法按本协议实施或完成股份过户手续的,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股份转让价款及定金(如已支付)退回。如甲方逾期退回的,应按照逾期退回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8、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救济方式为非排他性的,守约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和救济不影响其依照适用法律有权获得的其他任何权利和救济。

(十)连带保证
1、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并限于乙方在本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诚意金/定金付款义务、违约及赔偿责任、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各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或解除或终止。

3、如果标的公司监管机关要求变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在本协议中加入其他条款或条件,则各方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讨论并本着诚信原则重新商谈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以便尽可能地达到各方原来设想的商业目标。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任何一方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三、刘建勋《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8月1日,刘建勋与博达合一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刘建勋
乙方:博达合一
(二)表决权放弃及放弃期限
1、甲方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其向乙方转让的4,250,000股标的公司股份交割之日起(即第一期交割之日),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含提名权、提案权,下同),放弃期限为永久。除《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外,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可恢复表决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弃权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放弃表决权的承诺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3、甲方放弃表决权后,如其发生股份减持,则其减持部分可于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时自动恢复表决权。

(三)放弃范围
1、在放弃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且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以下股东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应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弃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处分的事项除外;
(5)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与表决权直接关联的其他股东权利。

(四)声明、保证与承诺
1、甲方于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3)甲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不会:①导致违反标的公司组织文件的条款;②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③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4)除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表决权放弃不可撤销,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终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解除本协议约定之表决权放弃。

2、乙方于此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者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3)乙方签署、交付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履行本协议不会:①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条款;②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③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五)保密和信息披露
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署,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或解除或终止。

四、《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发行人):三超新材
乙方(认购人):博达合一
(二)认购价格、方式、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0.04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25.05元/股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2、认购方式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以不超过25,000.00万元的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3、认购数量
乙方的认购数量为1,247.5049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数量为N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量为N,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为N1,则:N1= N0×(1+N)。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若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的,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等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函,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乙方由于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通知乙方。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将按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在此期间认购款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

(五)陈述和保证
于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双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双方有权力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除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外,前述行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3、协议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1)导致任何一方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2)导致任何一方违反或抵触其为一方当事人而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安排项下的违约:(3)导致任何一方违反任何其应遵守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无需获取来自任何第三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备案。

5、协议双方均不存在下述情况的重大未决法律纠纷:(i)试图限制或禁止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发行,或(ii)经合理预期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完成本次发行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协议双方保证尽力自行及配合另一方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文件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文件。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第9.1条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本次认购尚待甲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核程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如因本次发行或者乙方的主体资格及/或认购数量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违约责任条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罢工、重大疫情等。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应尽合理努力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4、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30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6、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中止履行的义务应于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

(八)先决条件
本次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成就为前提: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发行获得乙方股东会的有效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九)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甲方董事会决议撤回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4、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放弃认购,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30日内乙方仍未支付认购款的,甲方可依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6、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十)其他
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2、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但若进行部分删除或修改仍可使之成为有效或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该等条款可在进行必要的删除或修改后继续实施。

3、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文件。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4、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则该项放弃应当由放弃追究的一方以经其签署的书面方式作出,且该项放弃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责任。

5、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及此前的所有其他通信及安排。

6、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肆份由甲方收存,以备办理本次发行所须审批、注册、登记等事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三超新材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三超新材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建勋

2025年8月1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建勋

2025年8月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三超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所在 地南京市
股票简称三超新材股票代码300554.SZ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刘建勋信息披露义务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 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 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表决权放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 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951,420 持股比例:8.71%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第一期股份转让):减少 4,250,000股 变动比例(第一期股份转让):降低 3.72% 变动数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变 变动比例(向特定对象发行):降低 0.49% 变动后持股数量:5,701,42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50%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 成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表决权放弃、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 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无增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 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方可 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建勋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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