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00266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1:15:15 中财网
原标题:威领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五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856.55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237.10万股的7.6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本计划中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0元/股。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或上市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特别提示 ................................................................. 3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32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威领股份、公司、 本公司、上市公司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 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 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币元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未来上述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由承接该管理机构相应职能的管理机构负责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本激励计划表述无需进行变更。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7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56.5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237.10万股的7.6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例
谌俊宇董事长402.15%0.17%
张瀑董事、总裁1105.92%0.45%
李佳黎董事、董事会 秘书703.77%0.2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34】人)1636.5588.15%6.75% 
合计1856.55100.00%7.6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 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50%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1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00元的50%,为每股6.00元; (2)本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2.20元的50%,为每股6.10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2025年归母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为正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2026年归母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为正值且2026 年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不低于6,000万元。
注1:上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是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之前的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100%100%80%0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威领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2025年4月底,公司控股孙公司天津长领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以22,000万元竞得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宇矿业”)74.30%股权。在巩固锂产业链业务的同时,新增了多金属矿采矿业务,将公司业务拓展至有色金属矿产资源领域,实现不同矿种价格周期的错配效应。

嘉宇矿业主要产品为钨、锡、铅、锌矿,公司收购嘉宇矿业股权并获得控制权后,引入了专业的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矿山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更新,对矿山开采方案进行优化,规范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恢复了嘉宇矿业的健康经营。嘉宇矿业自2025年6月份以来已恢复生产,6、7月份共开采矿石1.7万吨,计划自8月份开始,通过生产细化管理,矿石开采量达到2万吨/月。2025年底,年度开采矿石数量实现12万吨的生产目标。嘉宇矿业2025年6-12月生产经营EBITDA预计约2,800万元(不考虑嘉宇矿业历史存货影响影响),2026年计划完成开采矿石数量30万吨,生产经营EBITDA约6,000万元。

公司锂新能源业务主要生产企业江西领能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能锂业”)受2024年碳酸锂价格波动影响,EBITDA为-15,500万元。公司一直持续推进领能锂业的精细化管理,但鉴于2025年碳酸锂价格一直处于低位,领能锂业2025年预计EBITDA为-5,000万元。领能锂业2026年预计EBITDA与2025年持平。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充分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0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0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4)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 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856.5511,009.342,752.346,422.121,834.89
解除限售的情况。

②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等因素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对下列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对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对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变更后职务进行相应考核。

2、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0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0 1 2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0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0。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威领股份集团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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