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30030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秘办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生产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办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如涉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涉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送董秘办,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公司还应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提示函等交由公司董秘办管理,定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擅自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及人员(签署):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