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30030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电子通信表决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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