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30030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拟发生交易事项涉及第 3、4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1、2条规定。 (五)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件: 1、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等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 2、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报告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报告的净利润情况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9、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2、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14、《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监管机构、公司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0、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1、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2、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16、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的; 2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电子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的联络工作。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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