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60377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永安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772号文核准,公司已公开发行8,864,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648.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647.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000.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16Z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近年来,共享出行行业受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的影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有所下降,且共享出行车辆的投放亦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公司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而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以及因涉及研发、硬件采购、跨区域投放及系统迭代等原因,进而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较长。结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合作情况和政策变动预期等情况,公司深入论证,考虑募集资金运用需兼具市场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方可继续投入至募投项目。由于上述前置准备环节较多,因此,公司近年来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有所放缓。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对“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7年12月。 四、保障募投项目继续实施的相关措施 随着公司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技术升级以及部分城市需求的增加,公司将于2025年至2027年在华北、华中、华南和华东城市新增或扩大共享助力自行车项目。目前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仍受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未来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积极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配置,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尽最大商业努力推动募投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7年12月。 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因此,监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7年12月。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永安行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无异议。同时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需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 赵欢 印豪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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