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003038):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上市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接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工作人员)对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 2 年内持续有效,与《章程》第一百零五条保持一致。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相关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待工作。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经合法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开展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签署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调研、采访的主题或提纲,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接待管理工作。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和同步录音或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接待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定期核查信息披露文件及接待记录,确保符合《章程》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尽量避免媒体、投资者来访或调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需提前3-5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进行预约。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2),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3),并将该表及接待过程中用到的演示文稿(如有)、提供的文档(如有)等附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附件 1 承诺书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短信或者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平台刊发或转载你公司未公开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 2: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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