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003038):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6:15:39 中财网
原标题:鑫铂股份: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均分别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六、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对于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六、七条标准的,适用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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