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医药(301520):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7:31:15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医药: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业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以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并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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