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603926):铁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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