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60027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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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7:40: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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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化能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独立董事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作用。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为有必要时或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传真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包
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会议记录还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公司运营情况资料,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露有关信息。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权时所需的费用。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
机关或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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