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6002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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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7:41: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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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化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视作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
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
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
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
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
的买卖。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上述人员拟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
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
减持额度并披露。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每年的第一个交易
日,证券交易所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依法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
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执行。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
区间等。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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