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60027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7:41:04 中财网
原标题:嘉化能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等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章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所需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债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三)公司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应披露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十五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公开发布定期报告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应披露的交易
1、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当上述交易金额达到或累计十二个月内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交易所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提供担保
1、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2、公司发生担保事项,须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

3、公司下属子公司遵照执行。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提供财务资助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第一款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下属子公司遵照执行。

(五)其他重大事项
1、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预计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五十事项;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9)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1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2)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3)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1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0)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2)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2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5)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2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2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9)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3)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34)公司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5)公司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或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36)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逐项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对不构成披露要求的事项,信息知情人应予以保密,并负有控制信息传播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撰稿;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需披露的临时报告,在履行以下审报告或通报: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3、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报告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办公室。遇有须由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财务、人事、工程等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须报告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并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割免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署的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十九条本章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十二条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三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对方接收人员应当签署回执,如接收人员不签收回执文件的,则相关信息不得交付;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五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应保持充分信息沟通,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六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第六十六条本章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委派人员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本章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三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列之重大或重要行为的标准除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界定之外,指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情况。

第六十九条本章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条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进行确认。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所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部门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进行登记汇总、存档备案,并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十二条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参照本制度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究责任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本章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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