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8:15:21 中财网
原标题: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一项长期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四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并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具体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作为市值管理的最高责任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目标;
(二)审议批准市值管理组织架构及市值管理制度;
(三)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四)监督市值管理相关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说明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监测公司股价、舆情、主要指标变化和资本市场动态、分析公司股价异动原因及拟定市值管理方案等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开展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市场等情况的信息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及合规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一)并购重组;
(二)现金分红;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信息披露;
(五)股份回购;
(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七)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息;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审慎研究应对措施,合法合规维护公司价值,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措施。

第十五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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