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溢光电(688138):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一、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清溢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清溢光电)就专用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清溢光电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及时注销以上专户。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佛山清溢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301012600814261,截止2025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精度掩膜版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仅限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丽华、吕冠环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清溢光电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审计部、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清溢光电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清溢光电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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