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8: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浩淼科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011号
致: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就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浩淼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浩淼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是否合法合规等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浩淼科技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 6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 7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年 7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 11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 12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1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 2023年 8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723,800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3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 9月 7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 2月 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 2月 22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3,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 6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 6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定向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 6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6,25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8、2025年 8月 4日,浩淼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解除限售事项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年 8月 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5年 8月 2日届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数量为 589,875股。
2、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行使权益条件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的;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68名激励对象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年三个会计 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期 2022年营业收入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 于 10%,或 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除限售期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 40%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5]230Z0525号),2024年营 业收入 544,598,442.13 元;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2]230Z1379号),2021年营 业收入 412,739,617.15元;2024年 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率为 31.95%,不低于 30%,符合解除限 
 解除限售 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2022年营业收入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 于 10%,或 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 于 20%,或 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 60% 售条件。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2024年营业收入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 于 30%,或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 80%  
     
(四)个人业绩指标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 公司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年度相同。在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 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限售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 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 限售比例。 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除去 4名已回购注销股份人员,其 余 6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2024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均“合格”,因此本 期 68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比 例均为“100%”,满足行使权益条 件。   
 个人年度绩效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解限售比例100%0%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22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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