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831856):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9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22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未收到异议。详见2022年7月4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51)、《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2)。 2.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年8月5日,公司发布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完成了向72名激励对象授予1,72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登记日为2022年8月3日。 4.2022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股转增 1.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4月25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年 6月 8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7. 2023年 8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723,800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 8月 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 9月 7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 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7,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向回购并注销〈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3,2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定向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回购注销6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36,25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其中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00股。 2025年4月24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2025年6月5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12.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589,875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年 8月 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5年 8月 2日届满。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89,875股。 (二)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9,875股。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两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两位激励对象因当选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7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公司于 2023年、2025年 2次实施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股转增1.00股。 除以上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2年7月18日 2. 授予价格:4.80元/股 3. 登记日期:2022年8月3日 4. 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68人 5. 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589,875股 6. 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明细表
刘皖豫 核心员工
徐德兵 核心员工
施立强 核心员工
注:1、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及“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系根据公司权益分派进行调整后的数量; 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事项。 2、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6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获授的589,875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前述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68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589,875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律师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22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 备查文件 1.《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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