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601816):《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 年 月制订) 2025 8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应当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 责部门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 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3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 应及时修订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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