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60181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8:25:53 中财网
原标题:京沪高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事后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京沪
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并独立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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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委员不再担任
董事职务导致委员会成员少于三人,在改选或补选出的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
行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各支撑部门为审计委员会运行提
供支撑,法律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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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审核上市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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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应当认真审阅材料,按时出席会议,依据自身判
第十条
断,独立客观发表意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向审计委员
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计年度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
(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
议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以决议或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董事会讨
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或变更的
意见;
(二)公司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
整性评价;
(三)审计年度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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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之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予
以协助,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商相关支撑部门,拟订会议通知,报
主任委员(召集人)签发;协调相关支撑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
提前准备会议议案、议程以及研究论证等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汇总,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取消、变更会议议案及会议材料,董事会
办公室会同相关支撑部门及时向与会人员送达变更通知和有关变
更材料。

第十六条委员在收到会议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以适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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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予以确认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是否出席会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并可以书面提交意见或者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召集人未指定或指定的委员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
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委
员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可先口头
发表意见并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
议上的口头意见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公司有关部门列席,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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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
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出席、列席、缺席人员情况以及会议议程;
(二)相关支撑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按照会议议程汇报
议案;
(三)根据委员质询,有关人员对议案进行说明;
(四)委员对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根据每位委员的意见,归纳形成委员会研究意
见。

第二十三条相关支撑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并根
据主持人的归纳,整理审计委员会研究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记录人姓名;
(三)委员出席、缺席等情况;
(四)列席人员单位、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五)会议议案及议程;
(六)委员发言要点和对议案的意见,有关列席人员发言要
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研究意见以及其他会议
材料由相关支撑部门保存,上述材料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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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
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
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
应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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