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00295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22:46:53 中财网 |
|
原标题:
日丰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目 录
目 录............................................................................................................................ 1
声 明............................................................................................................................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 12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
日丰股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三、核查结论 ....................................................................................................... 12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二、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 13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9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4 五、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29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
日丰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指定袁炜先生、吴文辉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
东莞证券指定袁炜先生、吴文辉先生为
日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袁炜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
续督导期间 |
1 |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 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 | 否 |
2 |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 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 | 否 |
3 |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 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 | 是 |
4 |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 | 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 | 否 |
5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6 |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7 |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8 |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9 | 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10 |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11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12 |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13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
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14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项目协办人 | 否 |
15 |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 | 项目协办人 | 否 |
吴文辉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
续督导期间 |
1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否 |
2 |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 | 项目组成员 | 否 |
3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项目 | 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 | 否 |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无项目协办人,原项目协办人刘昱良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其他项目组成员主要为杨纯、陈镧、李红庆、苏文韵。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Rifeng Electric Cable Co., Ltd.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一照多址) |
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日丰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95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6981927364 |
注册资本 | 45,688.88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冯就景 |
董事会秘书 | 黎宇晖 |
上市时间 | 2019年 5月 9日 |
邮政编码 | 528401 |
电话 | 0760-85115672 |
传真 | 0760-8511626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rfcable.com.cn/ |
电子邮箱 | rfgf@rfcable.com.cn |
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型金
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器辅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批发;照明器具销售;
照明器具制造;电子真空器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非电力家用器
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限售流通股份 | 185,251,318 | 40.55% |
无限售流通股份 | 271,637,531 | 59.45% |
股本总额 | 456,888,849 | 100.00% |
(三)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冯就景 | 235,815,420 | 51.61% |
2 | 李强 | 9,881,621 | 2.16% |
3 | 冯宇华 | 7,651,644 | 1.67% |
4 | 罗永文 | 6,043,770 | 1.32% |
5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聚
融信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304,000 | 1.16% |
6 | 上海箫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箫峰凤
凰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693,700 | 0.59% |
7 | 刘娜 | 2,336,100 | 0.51% |
8 | 袁伶伶 | 2,090,900 | 0.46% |
9 | 刘小春 | 1,787,000 | 0.39% |
10 | 李泳娟 | 1,304,716 | 0.29% |
合计 | 274,908,871 | 60.16% | |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3,547,7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0.78%。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单位:万元
2018年 12月 31日净资产额(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 | 48,175.84 |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 2019年 | 首次公开发行 | 37,120.00 |
| 2021年 | 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 37,164.53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累计分配现金
股利金额(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 | 18,811.75 | | |
2025年 3月 31日净资产额(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 | 189,368.28 | | |
(五)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财务报表均业经华兴会计师审计,2025年 1-3月未经审计,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03.31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资产总计 | 362,119.68 | 357,907.81 | 310,768.67 | 287,112.21 |
负债总计 | 171,589.57 | 171,978.15 | 134,176.04 | 152,443.86 |
股东权益合计 | 190,530.11 | 185,929.66 | 176,592.64 | 134,668.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9,368.28 | 184,759.09 | 175,409.39 | 133,419.91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 1-3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111,643.45 | 411,341.25 | 376,502.92 | 352,607.40 |
营业成本 | 98,359.64 | 362,403.82 | 330,685.80 | 311,350.37 |
营业利润 | 5,339.89 | 18,305.07 | 15,581.15 | 8,259.94 |
利润总额 | 5,305.55 | 18,192.26 | 15,503.03 | 8,406.36 |
净利润 | 4,625.64 | 16,051.50 | 14,510.47 | 8,162.1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634.39 | 16,064.16 | 14,645.93 | 8,387.4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627.03 | 16,132.39 | 14,650.75 | 8,755.52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 1-3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00.03 | 14,003.32 | 27,190.90 | 33,607.0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45.81 | -4,278.65 | -14,388.18 | -9,823.1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58.68 | 1,938.18 | -1,600.91 | -26,959.9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6,524.49 | 12,405.89 | 11,524.08 | -2,039.22 |
2、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5.03.31/
2025年 1-3月 | 2024.12.31/
2024年度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流动比率 | 1.74 | 1.73 | 1.79 | 2.09 |
速动比率 | 1.42 | 1.38 | 1.46 | 1.6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6.77% | 46.99% | 41.49% | 52.9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7.38% | 48.05% | 43.18% | 53.10%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40 | 3.53 | 3.81 | 3.82 |
存货周转率(次) | 8.51 | 8.45 | 8.57 | 7.91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4.14 | 4.04 | 4.99 | 4.17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元/股) | -0.19 | 0.31 | 0.77 | 1.0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36 | 0.27 | 0.33 | -0.0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35 | 0.32 | 0.2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35 | 0.32 | 0.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35 | 0.32 | 0.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35 | 0.32 | 0.2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8% | 8.88% | 8.92% | 6.6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7% | 8.92% | 8.92% | 6.76% |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1)立项委员会情况
东莞证券立项委员会是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成立的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的审议机构。
目前,东莞证券立项委员会由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领导、投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内核管理部门等单位人员构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人,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以上的参加审议委员表决通过。
(2)立项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立项审查程序如下:
①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根据内部工作流程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底稿; ②项目管理部对立项申请报告和底稿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齐备后,提交文件至立项委员会进行审核;
③质量控制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出具意见;
④立项委员会委员根据立项申请文件及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立项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立项发表明确意见;
⑤项目管理部根据立项委员的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并发送至立项委员确认;
⑥将确认后的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2、项目的执行阶段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保荐机构由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工作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等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细则》等内部制度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底稿。
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且与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其掌握项目进度,控制项目风险。
3、项目的质量控制阶段
质量控制部作为投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通过项目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及项目问核等质量控制程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告知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项目跟进。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质量控制部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问核程序。
质量控制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质量控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并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呈交内核会议。
4、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1)内核委员会情况
东莞证券内核委员会是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制度》成立的证券发行业务的非常设内控机构。
东莞证券内核委员会由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核管理部门、质量控制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制度》规定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内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2)内核程序
经质量控制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到内核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内核管理部收集内核委员书面意见,并将内核委员意见反馈至项目组;项目组对内核委员意见书面回复后反馈至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收到内核委员意见
书面回复后确定内核会议召开时间、与会内核委员名单并发布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项目组听取并回答内核委员在内核会议上提出的主要问题,落实内核意见和完善申报材料。经内核管理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由投资银行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部、质量控制部等部门的资深业务骨干等组成。2024年 12月 25日,东莞证券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
日丰股份本次发行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应到会 7人,实到 7人,参加表决 7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制度》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
日丰股份本次发行项目的情况介绍及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之后由质量控制部介绍底稿验收情况、质量控制报告中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及质量控制部门问核情况,然后项目人员听取并回答内核委员当场提出的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
日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符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委员会以 7票同意
日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本证券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按照《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
日丰股份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
日丰股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另外,发行人聘请时美融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印务服务,聘请冯黄伍林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除上述中介机构外,在本次发行上市中,
日丰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除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会议
2024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
2024年 11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通过查阅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资料,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公司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6.7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为 45,334,114.9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5月 28日。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由“6.73元/股”调整为“6.63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34,175,334股调整为不超过34,690,799股。
本次发行的每股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时间、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已通过深交所审核,待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正式发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华兴审字
[2025]24011800013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其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证券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本次发行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信息,不存在可能或已经被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4,690,799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000.00万元,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融资及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7、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前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8、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前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根据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6.73元/股。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现金分红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分红,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预计派发现金股利为 45,334,114.9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5月 28日。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由“6.73元/股”调整为“6.63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34,175,334股调整
为不超过34,690,799股。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9、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0、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11、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存在 670.09万元财务性投资,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35%,占比较低,不属于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即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6,888,849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4,690,799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2)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年 3月 26日。发行人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个月。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4、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前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 85%,其中铜材作为主要原材料,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为明显。铜材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产品成本。若铜材价格波动较快,库存量过高,一方面对企业资金占用较大,另一方面产品销售价格也会随着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而受到较大影响,存在存货大幅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铜材平均采购单价(不含税)分别为 5.83万元/吨、6.08万元/吨、6.58万元/吨和 6.72万元/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尽管针对铜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采取“成本+目标毛利”的定价模式,并根据客户订单需求情况主要采取均价模式采购所需的铜材,以转移铜材价格波动风险,控制铜材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是铜材价格波动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而目标毛利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另一方面,铜材价格上涨将
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若铜材价格下降,将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从而营业收入下降。
2、市场竞争风险
从线缆行业整体来看,行业投入产出有待提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发展既面临国际传统电线电缆制造强国的压制,又面临新兴发展中国家电线电缆工业的追赶,从而更加剧了行业竞争。
随着经济和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产业竞争层次的日益提升,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日益增强。如公司不能持续增加对业务和资源的投入,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并不断推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以获得技术创新效益,将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经营业绩存在难以实现增长的风险。
3、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01%、12.49%、11.94%和12.31%,其中通信装备组件、
新能源电缆产品毛利率逐年下滑,通信装备组件毛利率分别为 11.18%、10.22%、8.19%和 7.73%,
新能源电缆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21.24%、19.78%、15.62%和 13.35%。上述产品毛利率下降主要受市场竞争加剧、客户集中度增加导致议价能力增强,以及产品及客户结构变化的影响。上述因素中,市场竞争和客户集中度增加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若未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公司通信装备组件、
新能源电缆产品毛利率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4、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70%、76.75%、79.69%和 79.58%。公司采购原材料中主要为铜材,其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重较高,导致公司向铜材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较大,从而呈现出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电线电缆行业特征。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原材料供应不及时,而短期内其他供应商无法及时供应满足公司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则可能影响公司的产品生产,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境外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50,648.09万元、56,123.59万元、
71,858.47万元和 19,587.80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73%、15.31%和 17.94%和 18.24%,呈上升趋势。公司产品主要出口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境外业务可能受到国际经济政治状况以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同时也将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直接竞争。未来如果公司产品出口国或地区经济政治出现恶化、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加剧等,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业务开展及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6、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达预期风险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前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
新能源及特种装备电缆组件项目,尚处于建设中。公司在项目立项及论证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当时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公司实际技术积累及销售渠道等,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进行了充分、审慎的论证,且报告期内公司
新能源电缆和特种装备电缆收入也呈现出较好的增长,但受到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及客户结构变化,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
新能源电缆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截至2025年6月30日,前次募投项目已投产运营,若未来公司所处的宏观政策环境变化、市场竞争持续加剧、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下游市场需求减弱等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不达预期,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合计分别为 140,107.67万元、142,761.68万元、169,178.45万元和 193,545.2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73%、37.92%、41.13%和 173.36%。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客户经营情况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可能出现不能按时收回,产生坏账的风险,将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如果未来国家或地方关于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出口销售主要以美元、港币和欧元等外币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使得公司面临汇率变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929.22万元、-392.59万元、-757.55万元和-220.33万元。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拓展境外销售规模,在人民币汇率波动的情况下,以外币计值的资产的折算仍将产生汇兑损益,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39,515.29万元、37,698.68万元、48,096.93万元和 44,395.6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8.51%、17.14%、18.43%和 16.7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 580.15万元、447.94万元、371.45万元和 371.45万元,占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的比重分别为1.47%、1.19%、0.77%和 0.84%。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组成。
如果未来行业环境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较低、资产负债率较高导致的偿债风险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借款规模较高,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1.74、1.4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7.38%,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如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将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在建工程减值风险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27,449.44万元,占当期末非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28.33%,主要系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尚未完工。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市场需求相对稳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
新能源电缆和特种装备电缆收入持续增长。如果公司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达产后的市场需求,项目预期效益等达不到预期,则
响。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导致本次发行存在不能最终实施完成的风险。
(四)认购对象的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持有公司23,581.542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1%,其中已质押股数 4,250.00万股,已质押股票占冯就景先生总持股 18.02%。本次发行对象冯就景先生的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涉及股权质押融资。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果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恶化或者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实际控制人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则实际控制人所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面临平仓,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先生持股比例下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重大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两起重大未决诉讼(单个诉讼或仲裁涉及标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标的金额虽未达到 1,000万元,但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由于法院尚未出具最终审理结果或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若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请求,则公司及子公司需承担相关赔偿义务,从而导致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业务资质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了业务开展所必要的相关资质,但是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即将到期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相关经营资质无法完成续期,则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所处行业持续发展
电线电缆产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配套产业,服务领域较广,包括电力、能
源、石油化工、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工程机械、汽车以及造船等重要国民经济
领域。电线电缆产品量大面广,上至航天航空,下至电器电灯,材料、结构、工
艺、制造流程、应用领域千变万化,新的应用场景的层出不穷,应用领域和应用
场景的更新迭代也带来了线缆产品性能、技术的不断的提升、突破,依托于下游
细分行业领域的巨大市场空间,电线电缆业市场空间和成长速度均随之呈现良好
态势,并呈现“由量向质转变,粗放经营转为精细发展”的趋势。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以及工业化、城镇化优化布局的加快及“双碳”
战略推进、
新能源市场爆发式增长、新基建投资的兴起,特别是电网改造、高压
特高压等大型工程项目的投入、建设等,市场需求逐年增加;更多的电缆料企业
陆续上市,资本市场的加入使企业的生产设备更新换代,产能效率逐步提高、研
发能力更上层楼。 注:数据来源于中商产业研究院、
长城证券产业金融研究院、国家统计局 近年来,我国的电(光)线缆行业总体持续发展。我国电线电缆产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2021年我国电线电缆产量约为 5,480万千米,同比增长 4.5%;2022年产量约为 5,927万千米,同比增长 8.16%;2023年产量约为 6,203万千米,同比增长 4.66%,预计 2024年产量将达 6,531万千米。电线电缆行业总体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2019年市场规模突破万亿元,2023年达到 1.30万亿元,预计 2024年市场规模将达到 1.35万亿元。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为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具备完整的研发体系、质量控制体系、制造体系和营销体系的行业内知名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多年来,公司深耕于电线电缆领域,与下游客户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客户多为下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凭借丰富的产品开发与生产制造经验,良好的服务能力和稳定可靠的产品性能,深得客户认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1、产品定位优势
公司产品主要为橡套电缆,橡套电缆相比于塑料电缆具有性能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柔韧性更强,可进行频繁的弯曲和扭转;耐磨性更强,可适应频繁拖动;机械特性较好,可抵抗一定强度的机械外力破坏;阻燃性更好,不易引起燃烧;电气性能更好,具有较好的电气强度和良好的绝缘性,橡套电缆在性能方面的优势使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更多的领域。
公司的主要产品定位于特种装备电缆、
新能源电缆、通信装备组件以及其他电气设备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细分市场有着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公司不断加大了以
高端装备柔性电缆、
新能源风能、储能、充电枪电缆为代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大国外市场开拓的力度,积极构建和打造现代化、科技化、高端化电缆的产业链布局。并且公司也在不断巩固和加强在传统空调连接线组件和小家电配线组件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与
美的集团、
格力电器、TCL集团、奥克斯空调等国内知名家电生产厂商;徐工集团、
三一重工、
中联重科、大汉科技等工程机械龙头企业;华为技术、
中兴通讯、
烽火通信等通讯设备生产企业以及远景能源、
明阳智能等
新能源厂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效地规避了中低端电缆市场激烈竞争的风险。
2、规模优势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橡套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橡套电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发展,已成为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的橡套电缆生产企业。
随着公司在橡套电缆领域的不断拓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提升,公司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公司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的议价能力不断增强,通过集中采购获得优惠的价格,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摊薄制造成本,降低单位产品生产成本;有利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优势
电线电缆的质量,关系到各种配套设备的安全。公司作为电气设备和特种装备配套电缆供应商,相关产品不仅要符合国内的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标准和不同下游行业、大型企业客户等对各种类型的电线电缆供应商提出的一系列准入要求,而且也要符合出口国家的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
公司的电线电缆产品不仅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且执行 IEC标准、EN标准、UL标准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公司相关产品不但获得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国内认证证书,而且还获得了美国UL认证、CM认证、欧盟 CE认证、德国 VDE认证、法国 NF认证、英国 BSI认证、加拿大 CSA认证、韩国 KC认证、日本 PSE等 2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强制
4、人员及研发优势
优秀的专业人才和团队是一个企业得以长足发展的重要基石。多年来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人才引进建立起了一支年龄、专业和研发方向结构合理的多层次综合性研发团队,其研究人员专业涵盖电缆、机电、电子、高分子、化工等各个支持及应用领域,研发方向覆盖从基础物料、生产设备及工艺、检测设备及技术到针对性产品及应用配套等整个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为公司未来持续赢得市场认可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公司与高校开展密切合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并获批设立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保证研发与创新
驱动力持续不断的进行。同时公司注重加强与行业内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研讨和技术交流,与各大高校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校企携手产教融合,不断促进着公司研发水平的提升。
长期以来,公司立足于自主研发。公司具有独立设计和研发
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特种电线电缆和特殊材料配方的能力,可以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降低公司产品成本,提升公司利润水平的同时间接为客户创造效益;此外公司会根据客户或市场的需求,将产品开发、设计工作向前延伸,针对性地开发出符合客户功能要求的产品,提供完整的技术实现方案,为客户带来更大的价值。
5、产品质量及性能优势
公司奉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产品质量及性能方针,坚持在保证质量稳定的前提下满足用户对产品的各项性能要求。在规范化生产管理方面,公司先后通过了 ISO9001:2015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ATF16949:2016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方面,公司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标志着公司的研发测试能力上升至新的台阶,将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质性能等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保障,对
日丰股份与整个行业都具有深刻影响。
特种装备电缆方面,公司生产的施工升降机电缆、拖令电缆、拖链电缆、港口起重及装卸机用电缆和海洋工程电缆等系列产品的性能已达到国内先进的水平,在
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市场中实现了高性能产品的国产化并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主要用于建机、焊机、升降梯、登机廊桥、起重机及特殊性能要求的使用场合。目前与徐工集团、
三一重工、
中联重科、大汉科技等工程机械企业建立了
稳定的合作关系。
通讯装备组件方面,主要适用于通信用数字传输设备、通信基站天线、5G基站天线、RRU及 BBU及相关通信设备。以实现传输设备间的高速率数据传输;基站天线与 RRU间及 RRU与 BBU间的电力传输;光电一体化高速传输。凭借着优异的信号高传输性能、电气性能和可靠的物理机械性能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赖,连年被各大通讯设备生产企业评为“优秀供应商”、“A级配套企业”、“最佳合作伙伴”等称号。
新能源电缆方面,公司生产的风力电缆、光伏电缆、电动汽车充电线缆、车内高压线缆、储能线缆、
新能源装备电缆等。主要用于风力发电机组、光伏装置设备、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发电系统以及盾构掘进机等不同的使用场景。目前,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和优异的性能,公司得到了
明阳智能、远景能源等大型风电装备企业的认可。
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方面,凭借产品质量优势,公司在多次招投标与供应商考核中获得了
美的集团、
格力电器、
海信家电、TCL集团、奥克斯空调等家电生产龙头企业的肯定,连年获选为上述企业的主要合格供应商之一。
6、市场营销及服务优势
公司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坚持差异化的市场服务策略和产品直销的销售模式,根据不同地理区域设立了相应的销售片区,拥有一批技术过硬、技能娴熟的复合型营销人才队伍,对客户提供从前期选型、设计咨询、技术交流到安装敷设指导、产品质量跟踪等全覆盖综合性服务方案。公司本着“从芯开始、用心服务”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有专门负责销售服务的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用户档案系统。对用户的产品选型、施工及运行等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记录,并通过定期走访或函访等形式不断更新客户资料,尤其对高端客户更提供了产品针对性订制、改良、调整、维护等个性化服务。售前,充分了解客户要求,使公司产品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售中,针对客户具体需求,公司提供了个性化解决方案,开发了针对性产品;售后,公司可根据客户的反馈短时间内作出快速反应、拟定解决方案、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