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600665):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管理办法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销售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销售决策,完善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监督机制,强化大宗销售决策科学性和合规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销售”是指公司房地产业务面向单一客户的较大金额的累计销售行为,不包括资产出售行为。 所谓“单一客户”是指具有购买资格的单一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实体。 第三条 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的原则如下: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控制原则; (三)市场化原则; (四)依法监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大宗销售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区域公司决策 (一)区域公司要针对具体项目,区分项目业态,制定相应销售方案,明确销售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政策和优惠政策等),经区域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二)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依据销售方案执行;(三)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由区域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公司应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所在项目销售政策; 2、本次销售定价依据、成本测算、预期收益; 3、客户信息及其他交易条件。 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决策 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之间的,由区域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 单一客户销售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告披露。 第八条 对于面向单一客户的大宗销售决策,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销售金额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条款相关规定。已经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大宗销售的决策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和区域公司办公会做出的大宗销售决定,所属区域公司应于最终决定做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一自然年度内,就大宗销售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审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每一自然年度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大宗销售财务检查评价。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条相关规定,公司大宗销售决策纳入公司纪检监察范围,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区域公司大宗销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融资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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