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301519):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1:20 中财网
原标题:舜禹股份: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八月五日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2025第152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5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帮武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80 人,代表股份 97,479,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9,125,758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61.25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84,89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2,580,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5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4,249,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66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2,580,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5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邓帮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13%。

表决结果:邓帮武先生当选。

1.02选举李广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71%。

表决结果:李广宏先生当选。

1.03选举张义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64%。

表决结果:张义斌先生当选。

1.04选举沈先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71%。

表决结果:沈先春先生当选。

1.05选举侯红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3,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3,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71%。

表决结果:侯红勋先生当选。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李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4%。

表决结果:李静女士当选。

2.02选举罗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2,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2,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4%。

表决结果:罗彪先生当选。

2.03选举贺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6,97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13,741,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65%。

表决结果:贺宇先生当选。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5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6%;反对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0%;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61,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8%;反对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0%;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61,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8%;反对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0%;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4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6%;反对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1%;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04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3,901,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13%;反对3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2%;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6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8%;反对2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9%;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4.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149,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3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6%;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娄 丹 洁 阚 抒
经办律师:
王 晓 冬
202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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