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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轴承(92000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5:56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轴承: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920002 证券简称:万达轴承 公告编号:2025-073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3:《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和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任一财务资助或者担保事项;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告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及时汇报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信息发生下述任一进展 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就重大信息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就重大信息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批时;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信息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信息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知悉重大信息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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