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轴承(92000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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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5:5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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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万达轴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002 证券简称:
万达轴承 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审计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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