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300327):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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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0:01: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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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颖电子: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修订,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全面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及废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废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条款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
条款号 | 修改和完善前 | 修改和完善后 |
名称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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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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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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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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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及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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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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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根据需要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
……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根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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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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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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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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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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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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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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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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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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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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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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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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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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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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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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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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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审议 | 股东会的召开、提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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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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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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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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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
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
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
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
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
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
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
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
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
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
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
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
措施拒绝其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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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
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投票视为弃权票。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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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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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股东大会。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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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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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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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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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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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会议提案的审议:
1、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大会相关提
案资料,并在会议召开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
面方式将质询和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转交会
议主持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相关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回答或接受质询。
……
3、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延长股东会时
间,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
合理安排质询和发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大
会的或股东对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有异议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股东就延长股东大会或
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
表决。
…… | 会议提案的审议:
1、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会相关提案
资料,并在会议召开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
式将质询和建议提交股东会工作人员转交会议主持
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
会上进行回答或接受质询。
……
3、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延长股东会时
间,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
安排质询和发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会的或股
东对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
此提请所有参会股东就延长股东会或终止该提案的
质询、发言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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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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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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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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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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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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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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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以及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
章程规定。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 股东会普通决议以及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
程》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司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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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应
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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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
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
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
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
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
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
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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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
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
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
数,应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能形成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
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
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
理。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
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视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
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
可在召开股东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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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
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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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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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需要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
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即可。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
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
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
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
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
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
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
出的最低得票数: |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需要以
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情形,公司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即可。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包含独立董
事)的,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
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
董事席位数。
……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
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
(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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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
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
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
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
票数的候选董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
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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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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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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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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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
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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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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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以及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
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
使表决权的除外。
…… |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以及
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
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除外。
…… |
| | |
第四十七条 | ……
对投票进行重新点票不得超过一次。对重新点票
结果仍然有异议的、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股 | ……
对投票进行重新点票不得超过一次。对重新点票结
果仍然有异议的,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股 |
| | |
| 东,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撤销本次会
议决议。 | 东,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撤销本次会议
决议。 |
第四十八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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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 【新增】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
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条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
| | |
第五十一条 |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
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
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
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
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
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
规则之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
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 | |
第五十三条 | | 【新增】 |
| |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第五十四条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注:(1)上述“......”为原制度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2)由于条款的新增和删减,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条款号 | 修改和完善前 | 修改和完善后 |
第一条 |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颖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 | |
| | |
| | |
第二条 |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
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
事3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职工
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4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
| | |
| | |
| | |
| | |
第六条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 |
第八条 |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
| | |
第九条 |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