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00123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6:16:16 中财网
原标题:劲旅环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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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025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第 02068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2025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张大林、黄孝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上报。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业务专区系统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公司及买卖公司股票的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王能元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时间买入/卖出股数买入/卖出价格(元/股)
2025.4.25买入60018.19
 买入10018.18
2025.5.8买入40018.65
2025.5.30卖出100028.00
 卖出10028.11
 买入10027.01
 买入20025.25
2025.6.4买入30022.08
2025.6.5买入40021.01
2025.6.9卖出40021.22
 卖出50021.35
2025.6.10买入50021.01
2025.6.11买入100020.87
 卖出60021.50
2025.6.12买入60021.23
 卖出60021.44
2025.6.13买入70021.01
 买入110020.74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6月13日,王能元累计买入6,000股,累计卖
出3,200股,结余2,800股。买入最高成交价为27.01元/股,买入最低成交价为18.18元/股,买入累计成交金额为124,605元(不包含手续费);卖出最高成交价为 28.11元/股,卖出最低成交价为 21.22元/股,卖出累计成交金额为75,738元(不包含手续费)。

股票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之前,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能元在交易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张 大 林


黄 孝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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