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601339):百隆东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6:20:55 中财网
原标题:百隆东方:百隆东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以及披露关于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交易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第二章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制止其违规行为。

第三章股份交易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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