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688075):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08)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7:46:24 中财网
原标题:安旭生物: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08)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健全内部控制,促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由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检查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审定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积极协调整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汇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并积极实施。审计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
1.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计划;
2.审核并批准公司与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制度;
3.认定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有关报告。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2.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
3.审核公司与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标准;
4.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有关报告;
5.与外部中介机构沟通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与改进方法;
6.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部门
1.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及方案;
2.组织并实施内控评价测试,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负责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控评价执行工作;4.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建议,跟踪并检查验收整改情况;
5.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
6.与外部监管机构、审计机构就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四)其他部门
1.配合审计部开展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缺陷整改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下级对口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1.配合审计部开展本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年度评价的形式包括:
(一)组织、召开年度测评会议,明确总体目标及要点;
(二)公司审计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
(三)公司审计部牵头推进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抽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审计部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六)公司审计部将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独立董事亦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七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内部审计部门拟定评价工作计划,根据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经公司经营层确认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各单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公司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部缺陷 类型认定 标准指标名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缺陷定量 标准缺陷或缺陷组 合可能对利润 总额的影响错报≥利润总额的 5%利润总额的3%≤ 错报<利润总额 的5%错报<利润总额 的3%
  缺陷或缺陷组 合可能对总资 产的影响错报≥资产总额的 2%资产总额的1%≤ 错报<资产总额 的2%错报<资产总额 的1%
 定性 标准迹象表现1)控制环境无效;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舞弊行为,严重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的;3)因重大会计 差错公司更正已公 布的财务报告;4) 存在未被内部控制 识别的当期财务报 告中的重大错报;5)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 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因会计差错可能 受到监管机构的严 重处罚。存在一项或多项 控制缺陷导致期 末财务报告不能 达到真实、合理 的标准,由于这 些内部控制缺陷 可能导致的错报 即使未达到重要 性水平,但仍应 引起董事会和管 理层的重视,就 将该缺陷认定为 重要缺陷。不构成重大缺 陷和重要缺陷 的认定为一般 缺陷。
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 制缺陷定量 标准直接财产损失 占利润总额比直接财产损失≥利润 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3%≤ 直接财产损失< 利润总额的5%直接财产损失< 利润总额的3%
  直接财产损失 占资产总额比错报≥资产总额的 2%资产总额的1%≤ 错报<资产总额 的2%错报<资产总额 的1%
 定性标 准迹象表现1)严重违反法律法 规;2)发生重大安 全、环保事故,造成1)公司决策程序 不科学导致一般 失误;2)全资、不构成重大缺 陷和重要缺陷 的认定为一般
   严重后果;3)重大 决策未经有效集体 表决,导致重大失 误;4)制度体系整 体缺失,可能或已经 造成本公司控制失 效;5)高级管理人 员或关键技术岗位 人员流失严重,影响 本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6)内部控制评 价的结果特别是重 大重要缺陷未得到 整改。控股子公司未按 照法律法规建立 恰当的治理结构 和管理制度,管 理散乱;3)一般 管理人员及技术 人员流失较多; 4)发生一般安全 事故,未形成严 重后果;5)信息 内容不真实、不 完整,受到外部 监管机构较重处 罚。缺陷。
说明:①财务指标值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进行具体应用。②上述标准按照每 起事件进行认定。如果出现多起事件,按照各自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及其影响程度分别认定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以外部审计、总部部门、被检查单位等已经认定的金额为准; 如尚无处理结论,则由内控检查组现场认定。③对于实施100%检查的会计科目,潜在错报等 于发现的实际错报;当采取抽样检查时,潜在错报金额=相应会计科目同向累计发生额×潜在 错报率。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在整改中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指引,按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整改实施进度及整改效果,在整改期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要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和指导,形成内部控制整改实施情况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三十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将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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