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光大同创(301387):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2025年 4月 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 6月 26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时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2,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 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2024年 10月 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为保障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与重庆致贯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10月 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为保障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作为保证人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与重庆致贯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4,0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4年 10月 1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步失效,失效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0年 1月 13日 2、注册资本:3707.8652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 105号 13幢 1-1、2-1、3-1、4-1、5-1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李亚玲持有其 31.7433%的股权,苏孟波持有其 17.2567%的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 2,420.07万元,为重庆致贯自身抵押借款涉及的金额。 8、经查询,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原于 2024年 10月12日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6、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4,000万元 7、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5年 7月 25日起至 2028年 7月 24日止 8、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9、补充条款:本合同生效后,原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4年 10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步失效。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47,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9.52%;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9,809.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4.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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