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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源(300352):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06:54 中财网

原标题:北信源: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人数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数进行调整,公司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名调整为9名,其中增加的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或者“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原章程条款内容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等。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
新增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信息之源、 信任之源、信心之源、信念之源”的理念, 秉承“为中国的数字化腾飞保驾护航”的企 业使命,将“成为中国最值得信任的安全企 业”作为企业愿景,坚持“内部崇尚奋斗、 崇尚创新、崇尚实干;外部追求信任、追求 专业、追求卓越”的价值观,以保障信息安 全为己任,以人为本、开拓创新、追求卓越, 牢牢巩固终端安全市场地位,全力打造安全 即时通信龙头。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数字化时代 核心诉求,我们恪守“信息之源、信任之源、 信心之源、信念之源”的品牌理念,矢志践 行“为中国数字化腾飞保驾护航”的企业使 命。 以“成为全球信息安全领域最值得信赖 的领导者”为愿景,我们秉持内修“奋斗、 创新、实干”精神,外塑“信任、专业、卓 越形象”的核心价值观,将保障信息安全视 为核心责任,坚持螺丝钉精神,以人为本、 锐意开拓、精益求精。牢牢巩固终端安全市 场地位,全力打造安全即时通信龙头。为构 建可信赖的数字世界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天越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林皓、檀霞、宗佩民、王晓峰、吴荣、冯惠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天越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林皓、檀霞、宗佩民、王晓峰、吴荣、

芬、孙燕琪、冯巍浩、杨维、苑惠、陈卫华、 杨杰、韩永毅、高曦、胡安政、哈连琴、侯 元彬、王夏娟、姜涛、尹子键、吴振芳、马 潇潇、何悦、李涛、张伶敏、王峰、程志远、 马承栋、姚翔、刘兴安、彭江波、李敬勋、 毕永东、陈华治。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 均以其持有的原北京北信源自动化技术有限 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 购公司股份,其出资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8日出具的“中 瑞岳华验字[2009]第 244号”《验资报告》 验证。冯惠芬、孙燕琪、冯巍浩、杨维、苑惠、陈 卫华、杨杰、韩永毅、高曦、胡安政、哈连 琴、侯元彬、王夏娟、姜涛、尹子键、吴振 芳、马潇潇、何悦、李涛、张伶敏、王峰、 程志远、马承栋、姚翔、刘兴安、彭江波、 李敬勋、毕永东、陈华治。公司发起人在公 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北京北信源自动化 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 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其出资已经中瑞岳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8日 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244号”《验 资报告》验证。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万股, 每股面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9,824,087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49,824,08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 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 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如符合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条件,则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的申请。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 承诺的,以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 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 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 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 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 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将通过提起诉讼、报案 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 免。删除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交易事项; 1、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 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3)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5)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 证交易所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已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交易仅达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公司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会给予董事会 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 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通过相关 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12)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 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 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 算标准;达到上述指标标准且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 上述指标标准的交易,依证券交易所认为之 必要,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机构进行 审计或评估。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审计 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指标标准计算确定。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发生“交易”类型中 

第(2)项至(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事项;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前款第 (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对外担保的其 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 第一款(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 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的审批权限按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 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计算,已经按照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计算依据;

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公司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 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 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 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前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算范围。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 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涉及交易事项的审议,本公司章程未规定的, 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新增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 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 公司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普通股 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 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新增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发 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结果或保荐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 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 的情形; (三)是否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 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不担 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于不方便出席或列 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网络等方式 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对于不方便出席或列席 现场股东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提供便利。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 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述第八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对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 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以上通过;形成 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董事 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认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并将构成关联关系 的事项告知相关股东; (三)股东对召集人就关联关系范围的认定 有异议,有权向召集人书面陈述其异议理由, 请求召集人重新认定,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 关系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召集人或人民法 院作出重新认定或裁决之前,被认定为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四)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讨论相 关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六)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 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八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 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独立董事) 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对得票数 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以上的董事(独立董事)或者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的董事 (独立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董事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 以下规则: (一)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 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 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否则,其对该 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候选人不得当选。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 责。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如适用)。 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含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 即实行差额选举时,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其对该 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四)候选人以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依次 确认是否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在差额选举中,因2个以上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其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 选人数的,本次会议该等候选人不得当选。 (五)如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 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 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 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 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 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 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包含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 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 监督和合理建议,并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才能生效。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一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 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 内仍然有效。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董事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董事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董事。公 司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财 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 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规范、高效 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关联交易 事项与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权限具体 如下: 1、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1)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无偿 接受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3)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5)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 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关联交易 事项与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权限具体 如下: 1、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1)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 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但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2、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无偿 接受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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