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600129):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号财富金融中心 36层 36/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1FortuneAvenue LiangjiangNewArea,Chongqing,People’sRepublicofChina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太极集团)第 001号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7月1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2.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4.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4.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临时提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 议案: 5.01回购股份用途; 5.02回购股份金额; 5.03回购股份资金来源; 5.04回购股份方式; 5.05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5.06回购股份期限; 5.07回购股份的授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6日14点00分在重庆 市渝北区恒山东路18号公司12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 敏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5年8月6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6人,代表股份数173,610,13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49%。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同意173,217,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75%;弃权17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40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64%;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183%;弃权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3%。 2.《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72,998,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5%;反对42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0%;弃权18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18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92%;反对4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578%;弃权18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0%。 3.《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1,243,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9%;反对2,200,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674%;弃权1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57%。 4.《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72,958,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3%;反对47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746%;弃权1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11%。 4.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71,060,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12%;反对2,380,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711%;弃权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77%。 4.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72,967,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5%;反对47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733%;弃权16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72%。 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5.01回购股份用途; 同意173,375,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6%;反对15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12%;弃权7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56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29%;反对15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000%;弃权7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1%。 5.02回购股份金额; 同意173,141,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7%;反对3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60%;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328,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05%;反对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820%;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5%。 5.03回购股份资金来源; 同意173,118,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0%;反对4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377%;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306,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84%;反对4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845%;弃权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1%。 5.04回购股份方式; 同意173,375,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8%;反对1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92%;弃权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563,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50%;反对1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824%;弃权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6%。 5.05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同意173,10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1%;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44%;弃权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94,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83%;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436%;弃权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1%。 5.06回购股份期限; 同意173,108,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9%;反对3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83%;弃权10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9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53%;反对3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027%;弃权1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0%。 5.07回购股份的授权事项 同意173,360,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0%;反对15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95%;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547,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7%;反对1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849%;弃权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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