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002608):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25:29 中财网
原标题:江苏国信: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加
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
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
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三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审计
整改和监督,促进企业防范、预警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
内部审计岗位)。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任免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等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等部门合署办
公。

第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
部审计人员,且不得由财会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审计结果;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
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重大决策、重
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
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
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
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
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
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
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
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
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
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
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
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
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审计底稿与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
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应
由专人复核。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
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
期归档。审计档案材料应按照下列四个单元排列:结论类材
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证明类材料(审
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等)、立项类材料(审计通知书、
审计方案等)及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
立电子审计档案。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
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以
审计项目为单位,按照归档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
手续,如有电子审计档案同期办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
三种,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
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本公司或上级
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公司或者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本公司或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
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公司或者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
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
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七条所属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公司审计部责令改正;对拒
不改正的,应予追究责任,由公司审计部移送有权部门进行
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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