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0026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 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 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 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根据会议议案提供公司以下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以 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以下书面决议材料中相关内容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 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审计部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 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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