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已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登记工作,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为103.53万股,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6日。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23,784,700股增加至424,82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423,784,700元(以下“元”指人民币)增加至424,820,000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同时,公司新增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并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修订和新增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以及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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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378.4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8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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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除公司董事会另行作出决议外,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其产生、变更
办法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变更的相关条款执
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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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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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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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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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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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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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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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均于 2015年 7月
23日以其持有的电连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
的净资产出资。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均于 2015年 7月
23日以其持有的电连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
应的净资产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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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3,784,700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3,784,700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4,82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4,820,000股,其他
种类股 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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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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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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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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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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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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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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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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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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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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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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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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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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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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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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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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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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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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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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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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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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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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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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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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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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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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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 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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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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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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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
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
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
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
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
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
质押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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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
担保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
保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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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该担保事项如
由董事会批准的,则出席该次董事会并同意或投弃权
票的董事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
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到的
损失)。对该等担保事项负有责任的董事或其他人员
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被评为考核级次中的第一级(按好
至坏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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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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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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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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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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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
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
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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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
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在收到审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会的
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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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
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
等义务。 |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及时公告并
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
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自
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
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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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
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
披露等义务。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
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
披露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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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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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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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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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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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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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
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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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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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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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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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其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
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
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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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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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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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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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设副董事长,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设监事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设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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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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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当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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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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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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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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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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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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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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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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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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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
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
的候选人;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
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其余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
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需遵守以下
规则:
(一)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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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
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需
遵守以下规则:
(一)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
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
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权;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
在所得选票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
举填补。 | (二)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
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所得选票超
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
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四)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
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数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
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
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
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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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
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
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
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
者监事进行选举。 |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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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该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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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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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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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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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
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
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
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结束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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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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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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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如果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 300人,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 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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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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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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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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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勤勉义务。 |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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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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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前一直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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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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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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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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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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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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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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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
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
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
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金额达
到 3,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标准
的,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对于重大投
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
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
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
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
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金额达
到 3,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须报经股东会批准的相关标准的,
还须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
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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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 | 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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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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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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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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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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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
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
子通信、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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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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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 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
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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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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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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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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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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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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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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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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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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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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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及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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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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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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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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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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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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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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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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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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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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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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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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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
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
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
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
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
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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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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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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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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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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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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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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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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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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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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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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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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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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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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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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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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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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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 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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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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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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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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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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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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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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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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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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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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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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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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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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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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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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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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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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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股东会决议通过不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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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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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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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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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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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六)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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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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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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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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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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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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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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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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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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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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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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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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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监事会”改为“审计委员会”,删去“监事会”“监事”等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