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300694):《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据《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特定对象是指《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由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同意,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窗口期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部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听人员应在《电话咨询登记表》(附件一)上记录相关内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证券部门,由证券部门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按《预约须知》(附件二)应将有权人签发的《预约登记表》(附件三)和《承诺书》(附件四)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确认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身份,《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按照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填制《接待和推广活动备查登记表》(附件六),详细记载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根据《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五)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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