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增)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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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
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
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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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1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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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531.6977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15,316,97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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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新增)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定。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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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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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等执行。 |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等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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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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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25%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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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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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60
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60
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新增)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新增)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新增)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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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新增)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新增)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新增)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新增)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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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2
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2/3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2
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
定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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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5
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5
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10
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10
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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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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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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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
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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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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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 |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节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新增)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 |
|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 1%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 |
| |
| |
| |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
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10
股东会召开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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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2
应当推举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2
当推举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 |
| |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
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3
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新增)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3
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
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 第一百 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〇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3
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
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
| |
| |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并保证: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 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〇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 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〇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董会计专业人士
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 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〇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2
公司将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独董会计专业人士缺少
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
司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
起一年。 | 第一百 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〇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自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
起一年。 |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增) |
第一百 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〇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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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 八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
〇
中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
长 1人。 | 7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1名。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
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过半数并担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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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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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10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
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方式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10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
以专人、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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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1/3
东、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1/3
东、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3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如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
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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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
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
偿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
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
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日内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容、帮助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
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
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 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
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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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
增)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新增)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
|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新增)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新增)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
|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新增)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增)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新增)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1名,设副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或经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秘
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名,设副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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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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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
增)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 3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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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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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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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3 9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和前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4
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6 2
计年度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1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
策:......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
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
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
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5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及其执行情况。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
策:......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
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
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5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及其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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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新增)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新增)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新增)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邮件、专人、传真或电子邮件
送出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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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45
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30
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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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新
增) |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增)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2/3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二)、(四)、(五)项情形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
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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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〇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上市以后,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属于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50%
股本总额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 第二百 七条 释义
〇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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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公司现行
章程自动废止。(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