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600072):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35:53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8月6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预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为维护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5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 委员、股东、党支部委员、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委员、 股东、党支部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7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8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10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11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 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转换为 股票的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12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3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4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
15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6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与中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当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7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询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 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2)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询、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18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19新增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0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履行 监事职责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履 行监事会职责的其他机构)、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新增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2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3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删除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普通股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4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25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6新增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7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五)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审议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28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如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如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
29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要求日计算。
30新增第五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31新增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 说明。
32新增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 点;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33新增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10 年。
34新增第五十七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 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 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35新增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 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 股东会。
36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 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五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37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8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39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40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1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六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42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43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 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登记股东。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 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登记股东。
44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45第五十七条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有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第六十八条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 托人签署或者有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 人签署。 
46第五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 东委托授权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7第五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48第六十条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 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七十一条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9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50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51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2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 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 席股东大会。删除
53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 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 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54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 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第七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 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55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 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 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出决议。 
56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57第六十九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 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 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讨论。第七十九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 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 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 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58第七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第八十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59第七十四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 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第八十四条涉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等需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或 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项提案提出。
60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61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62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职工监 事除外)。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董事候选人由前任董 事会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前任监事会提名,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提 名的人数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董事候选人由前任董 事会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 名的人数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 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的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 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63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律 师、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64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负有保密义务。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65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删除
66第九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删除
67第一百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答复或说明。删除
68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 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审议经过、表决结 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要点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删除
69第一百〇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 10年。删除
70第一百〇三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删除
 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 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 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 行公证。 
71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72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一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73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 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 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 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为 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 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二)项规定。
74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 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 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75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 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76第一百一十九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77第一百二十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78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9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80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 担保事宜,行使公司的融资和借款权以 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出租、发包和转 让;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决定 本章程或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风险投资、对外捐赠、资产 抵押及其它担保事宜,行使公司的融资 和借款权以及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出 租、发包和转让;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决定本 章程或者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董事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81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 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决策、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删除
82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直至董事长能够恢复履行其职权为止。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直至董事长能够恢复履行其 职权为止。
83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84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85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86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87新增第一百五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管理、财务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88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五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并主持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 主持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89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90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91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2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93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的决议,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 计专业人士。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94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95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96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97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删除
98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删除
99第一百七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八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00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八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01第一百七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 或撤销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 对外事宜和签订重大经济合同;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第一百八十七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 或撤销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 对外事宜和签订重大经济合同;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102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九十二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03第一百八十六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104第一百八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05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06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 制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并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的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并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 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并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
107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 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二百〇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8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年费计入 公司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公司营业收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年费计入公 司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公司营业收入
 入的3‰。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 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 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的3‰。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 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109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 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 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百〇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 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10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议案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二百〇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宜。
111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12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13新增第二百一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114新增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15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16新增第二百一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17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18第二百三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百二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119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将在国家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 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
120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 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 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21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 合同加以明确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 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22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新增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24新增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25新增第二百三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26新增第二百四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27第二百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28第二百四十四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 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 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29第二百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形 式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形 式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30第二百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第二百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公 告。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31第二百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32第二百五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 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公司 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五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 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33第二百五十六条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五十八条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134第二百六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不含本数。第二百六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对《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不再逐条对照)。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删除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表述,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不再逐条对照),并根据上述修订意见,对《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编排、援引条款序号将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本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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