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睡科技(301336):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41:07 中财网
原标题:趣睡科技: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36 证券简称:趣睡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6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合计为14,253,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633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4,683,673股,占公司总股本11.709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万股,自2022年8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勇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1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的一致行动人李亮、陈亚强、徐晓斌、陈林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1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李亮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1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趣同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勇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关减持数量的事宜将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的一致行动人李亮、陈亚强、徐晓斌、陈林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关减持数量的事宜将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李亮承诺:
(1)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稳定股价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和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公司回购;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知悉并愿意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发行人购回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发行人以协助发行人支付购回股票的价款或赔偿款。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的一致行动人李亮、陈林、徐晓斌、陈亚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如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且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发行人购回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发行人以协助发行人支付购回股票的价款或赔偿款。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的一致行动人李亮、陈亚强、徐晓斌及陈林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发行人领薪),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可能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含发行人)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如在书面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6)除非本人不再为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 持股5%以上股东李亮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可能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含发行人)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于知悉该等商业机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发行人,如在书面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李亮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如有)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勇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接受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补偿。

(十)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本人就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事项承诺:
(1)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完成后,如发行人因在首发上市完成前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并导致发行人受到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发行人作出补偿。

(2)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本人届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本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3)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为避免租赁物业因权属瑕疵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勇承诺:
为避免租赁物业因权属瑕疵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人承诺,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发行人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发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不存在其他承诺,也不存在承诺变更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所有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253,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6334%。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4,683,673股,占公司总股本11.709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6户。

(四)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备注
1李勇9,799,4449,799,4442,449,861注(1)
2李亮2,960,1602,960,160740,040注(1)
3陈亚强631,777631,777631,777 
4陈林562,400562,400562,400 
5徐晓斌164,595164,595164,595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备注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趣 同趣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35,000135,000135,000 
合计14,253,37614,253,3764,683,673  
注:(1)“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高管75%锁定情形后的股份数量; (2)李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勇先生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趣同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亮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勇先生、李亮先生、陈亚强先生、陈林女士、徐晓斌先生通过签署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股)比例增加 (股)减少 (股)数量 (股)比例
一、有限售 条件股份14,253,37635.6334%9,569,70314,253,3769,569,70323.9243%
高管锁定股--9,569,703-9,569,70323.9243%
首发前限售 股14,253,37635.6334%-14,253,376--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25,746,62464.3666%14,253,3769,569,70330,430,29776.0757%
三、总股本40,000,000100.0000%--40,000,000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所有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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