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3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1:《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董事会下 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 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 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 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四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内部分工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 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 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 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 价; (十)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十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 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审计监察部没 有按照规定提交审计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 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 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要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1、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1)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3)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回单; (4)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5)审计通知书; (6)复审结论、报告及审计机构讨论该结论和报告的会议纪要; (7)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材料; (8)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2、取证材料一般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3、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一般包括: (1)审计方案; (2)审计立项报告; (3)其他有关材料和对本项目审计工作的总结。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 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 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相违背,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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