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9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7:《关于修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 议; (二)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 (四)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 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决议应附反对票成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战略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 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 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 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工作细则中,除非上下文 另有说明,“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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