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4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2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 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 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 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 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 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 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 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 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北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通报。上述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所列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 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 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北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 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委托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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