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41:1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密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7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
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
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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