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7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 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 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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