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3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0:《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 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 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 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 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 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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