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41:1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密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华 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华 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bei Huami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实施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河北华密橡 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3,700万股,均 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河北华密橡 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3,700万股,均 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总股本为 15,754.416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15,754.416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 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 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 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 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 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 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 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条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 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 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 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 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 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 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 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 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 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
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 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占公司资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 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 产。
新增条款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新增条款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调整顺序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 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第五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 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担保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万元。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万元。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第五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第五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第五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应当比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 积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 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 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 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五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一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 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款及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 规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第六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采用 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采用通讯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视为出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经过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六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第六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当日。日。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 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交易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 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交易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以单项议案提出。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删除条款
第七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详细说明原 因。第七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
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第八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制度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本章程或股东会制度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制度,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制度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独立董事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八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八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节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四)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九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该关联交易事项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 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 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权通过;公司全体参会股东均与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 体参会股东不予回避,股东大会照常 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参会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 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公司 全体参会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参会股东不
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 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 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 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 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 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 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 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撤销。予回避,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 事项应经全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表 决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 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 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 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 由出席股东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 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 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 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 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 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撤销。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下,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下,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 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本届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 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 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 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送达股东大会制度将其提案列入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 分别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第九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候选人与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具体内容见本章程七十四条规定。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人。 (二)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 (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以书面 方式将提名理由、候选人简历等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 或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决议;或者股东可以以股东会临时 提案的方式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含 独立董事)提案,临时提案程序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 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 情况进行说明。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职工 董事不得兼任高管。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 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 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
 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内容 见本章程七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删除条款
第一百〇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一百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 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三条 当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第一百〇一条 当公司股东会审 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通讯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第一百〇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提案 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 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 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 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前述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 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个月内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 务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前述忠实义务中,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职工代表董事 1名,董事会中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十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 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董事会对于董 事长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1)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 作出; (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 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3)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限 范围或幅度; (4)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调整顺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调整顺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于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关联担 保):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 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 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 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 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 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 提议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 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 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 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 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 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 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
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的资料或信息。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设立 2名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 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调整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调整顺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 最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的 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的有关规定。调整顺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 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 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 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 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合并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说明。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为会计专 业人士,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 不设监事会及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召集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北交所、《公 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调整顺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调整顺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七)本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不得从 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长在其职 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 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 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 事。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 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 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 限范围或幅度; (四)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 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 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行职务。调整顺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 行职务。
第六章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删除标题
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有 关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第一百八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八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标题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管理关系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协
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 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 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 管理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 人。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审 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 言人。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删除标题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遵守信息披 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 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 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 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 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 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 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 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 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 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 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 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 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整章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 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披露 的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 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 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 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 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 司可分配利润孰低)20%,但特殊情况 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 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 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 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 司可分配利润孰低)20%,但特殊情况 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 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 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 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
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 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式;(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 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 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式;(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处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 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 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投资者的 意见。
新增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 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 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随意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 寄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达日期,或 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确 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由公司记录在 案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 方式发出时应做记录,并在会议召开 时由被送达人签字确认。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达日期, 或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 确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由公司记录 在案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方式发出时应做记录,并在会议召 开时由被送达人签字确认。
第二百三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第二百三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新增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报刊上公告。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规定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第二百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二百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新增条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第二百六十六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 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公司行为的人。 (三)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 东。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过”、“不足”、“以外”、“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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