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华
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北华
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bei Huami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自实施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河北华密橡
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3,700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河北华密橡
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
发起人设立时总股本为 3,700万股,均
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
第十九条 公司现在的总股本为
15,754.416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15,754.416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
|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
他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
|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或者其 |
|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
|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
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
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
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
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 |
其他股东的利益。 | 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
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
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
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条款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
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
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
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
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
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
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 |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
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
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
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 |
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
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
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占公司资产。 | 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
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
产。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 调整顺序 |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
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
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担保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万元。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750万元。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第五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第五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 第五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达到第五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
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应当比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
积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 |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
联方进行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应当累
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
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
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
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 |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
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第五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一 | 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
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
款及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关于财务资助的
规定。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 第六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采用
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采用通讯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视为出席。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经过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 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六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六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
当日。 | 日。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
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交易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
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交易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
|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以单项议案提出。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删除条款 |
第七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详细说明原
因。 | 第七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 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 |
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 第八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制度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本章程或股东会制度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制度,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制度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报告。独立董事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八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
|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节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四)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公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该关联交易事项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
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
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
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
权通过;公司全体参会股东均与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
体参会股东不予回避,股东大会照常
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参会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
外。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
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公司
全体参会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参会股东不 |
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
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
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
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
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
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
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
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
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撤销。 | 予回避,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
事项应经全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表
决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
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
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
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
由出席股东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
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
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
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
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
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撤销。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九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下,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下,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一百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
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本届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
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
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
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送达股东大会制度将其提案列入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
分别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 | 第九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
候选人与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具体内容见本章程七十四条规定。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 | 人。
(二)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
(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以书面
方式将提名理由、候选人简历等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
或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决议;或者股东可以以股东会临时
提案的方式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含
独立董事)提案,临时提案程序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
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
情况进行说明。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进行,职工
董事不得兼任高管。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
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
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 |
| 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内容
见本章程七十四条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〇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一百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
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
第一百〇三条 当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 第一百〇一条 当公司股东会审
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
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通讯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提案
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
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
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
表,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
| 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
入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
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前述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
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
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个月内离职。 |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若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
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个月内离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
务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但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前述忠实义务中,对公司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当 |
|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职工代表董事 1名,董事会中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
|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十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
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董事会对于董
事长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1)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
作出;
(2)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
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3)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限
范围或幅度;
(4)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
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调整顺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调整顺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于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关联担
保):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
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
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
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
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
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
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监事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审计委员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
提议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
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
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
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明。公司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
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
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
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
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 |
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 的资料或信息。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
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节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设立 2名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 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 调整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
|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
|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调整顺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
最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的
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的有关规定。 | 调整顺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
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
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
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
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 合并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
说明。 |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为会计专
业人士,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
不设监事会及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召集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北交所、《公
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
|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
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调整顺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调整顺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七)本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 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不得从
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长在其职
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
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
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
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
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超过董事会的权
限范围或幅度;
(四)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
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
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 调整顺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
行职务。 |
第六章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节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 删除标题 |
人员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有
关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 第一百八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
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标题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
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
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情形,或者为公司现任监事。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管理关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协 |
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
条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 |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
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
管理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
人。 |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审
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
言人。 |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删除标题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遵守信息披
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
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
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
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
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证券交易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
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
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
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
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
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证券交易 |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
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
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
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整章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
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
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披露
的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
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
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依据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
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
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
比例:
1、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
司可分配利润孰低)20%,但特殊情况
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
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
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
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 | 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
司可分配利润孰低)20%,但特殊情况
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
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
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
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 |
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
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式;(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
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
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式;(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
处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
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
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
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投资者的
意见。 |
新增节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
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
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
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随意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
寄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达日期,或
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确
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由公司记录在
案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
方式发出时应做记录,并在会议召开
时由被送达人签字确认。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达日期,
或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
确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由公司记录
在案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方式发出时应做记录,并在会议召
开时由被送达人签字确认。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 第二百三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报刊上公告。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系统公告。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规定的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
|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五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二百七十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
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
公司行为的人。
(三)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章程所指关联关系,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交易,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
东。 |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过”、“不足”、“以外”、“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